第三,本指南注重心血管风险评估与筛查及运动评估禁忌证的判定,尤其是猝死风险的判定。国际上最新研究认为,筛查意识的提升能降低年轻竞技运动员的猝死风险[14-16],因此在运动前准确识别高风险人群以及进行心血管风险筛查和危险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老年人[17]。运动前检查可选择心肺运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冠状动脉CT检查。本指南对各种人群的运动风险进行了详细描述,包括先天性与遗传性疾病人群的运动风险[18-19],解答了长期困扰患者与运动人群的"能不能动?""怎么动?"的问题。
一、肺癌肿瘤标志物解读
CEA 是一种广谱肿瘤标志物,在肺癌,特别是肺腺癌中具有重要意义。血清癌胚抗原参考区间为<5μg/L(化学发光法)。肺腺癌细胞可直接产生 CEA ,伴有胸腔积液的肺腺癌患者,血清 CEA 阳性率较高。其升高程度与癌细胞数量呈正相关。临床上,CEA 不仅用于肺癌的辅助诊断,还对肿瘤预后评估及治疗后随诊至关重要。通过动态观察 CEA 结果变化,若肺癌患者术前 CEA 升高,术后病情好转时 CEA 可能下降甚至恢复正常;而一旦病情复发转移,CEA 则可能再次升高。此外,吸烟者假阳性较多,妊娠期妇女和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非特异性结肠炎等疾病患者中约有 15% - 53%的血清 CEA 也会升高。
NSE 是参与糖酵解途径的烯醇化酶中的一种,存在于神经组织和神经内分泌组织中。NSE>15μg/L(RIA、ELISA 法)有意义,它是小细胞肺癌和神经母细胞瘤的重要肿瘤标志物。约 60% 的小细胞肺癌患者 NSE 浓度会升高 ,在小细胞肺癌发病时,其 NSE 水平明显高于肺腺癌、鳞癌以及大细胞癌。在小细胞肺癌的诊断及鉴别诊断、治疗效果监测、病情监测、疗效评价及预测复发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不过,需注意正常红细胞中存在 NSE,标本溶血会影响结果。
CYFRA21 - 1 是细胞角蛋白 19 的可溶性片段,是一种酸性多肽,主要分布在肺泡上皮。血清 CYFRA21 - 1 正常值一般<1.5ng/ml,若>3.2ng/ml 则为异常。它对非小细胞肺癌,尤其是鳞癌的诊断具有重要价值,是鳞状上皮细胞癌目前首选的肿瘤标志物,灵敏度可达 60%,特异性可达 95%。肺癌中晚期患者血清中 CYFRA21 - 1 含量明显升高,对非小细胞肺癌的早期诊断、疗效监测和预后判断均有重要意义 。但 CYFRA21 - 1 偏高也可见于其他肿瘤及炎症、结核等疾病,如侵袭性膀胱癌、头颈部、乳腺、宫颈、消化道肿瘤等均有一定的阳性率。
血清 SCC-Ag 浓度与 SCC 分化程度和临床分期有关。血清 SCC-Ag 水平对鳞癌有很高的特异性,并随疾病进展而升高。在 SCC 患者中,SCC-Ag 的阳性率约 60%,在其他类型的肺癌中,SCC-Ag 阳性表达率不足 30%。SCC-Ag 与 CEA 和 CYFA21-1 联用可用于 NSCLC 的鉴别诊断和预后监测。
但在肺腺癌、肝癌、肾和其他器官炎症时血清 SCC-Ag 水平升高。
ProGRP 水平升高多见于神经内分泌源性肿瘤,包括 SCLC、类癌、具有神经内分泌特性的未分化大细胞肺癌、甲状腺髓样癌、其他神经内分泌癌以及具有神经内分泌特性的雄激素非依赖性前列腺癌。
肺癌患者血清 ProGRP 明显升高,对 SCLC 有较高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并随临床分期的进展而升高,因此被广泛用于 SCLC 的辅助诊断、疗效监测及预后评估。
血清 ProGRP 在监测化疗效果和治疗后复发中的效果优于 NSE。但在部分 ProGRP 阴性患者中,NSE 可检出阳性。因此,临床上推荐将 ProGRP 与 NSE 联合使用以提高 SCLC 诊断的灵敏度。但在甲状腺髓样癌、尤文肉瘤、肾功能不全患者会出现血清 ProGRP 浓度升高。
二、肝癌肿瘤标志物解读
01 甲胎蛋白(AFP)
AFP 是一种主要由胎儿肝细胞及卵黄囊合成的糖蛋白,出生后其水平迅速下降。在成人中,AFP 升高往往与肝癌等肿瘤性疾病相关。血清 AFP>400μg/L(化学发光法)时,对原发性肝细胞癌的诊断具有重要意义 。当影像学检查发现肝脏占位性病变,且 AFP 浓度进行性显著增高时,可辅助诊断肝癌。不过,AFP 升高并非肝癌所特有,其他肝病如乙型肝炎、急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重型肝炎等肝细胞再生活跃的情况下,也可伴有 AFP 升高 。此外,生殖细胞肿瘤、睾丸或卵巢胚胎性肿瘤等,也可能出现 AFP 升高。
02 γ- 谷氨酰转移酶同工酶 Ⅱ(GGT-Ⅱ)
GGT-Ⅱ 是 γ- 谷氨酰转移酶的一种同工酶,主要存在于肝细胞膜和微粒体上。在肝癌患者中,由于肝细胞受损,GGT-Ⅱ 释放入血,导致血清中 GGT-Ⅱ 水平升高。原发性肝癌时 GGT-Ⅱ 可显著升高,对肝癌的诊断有一定的特异性 。转移性肝癌或原发性肝癌患者血清中 GGT-Ⅱ 都会显著升高,而非癌性肝病以及肝外癌性病变患者一般不升高,因此有助于肝癌的鉴别诊断。
03 异常凝血酶原(AP)
AP 是维生素 K 缺乏或拮抗剂诱导的蛋白质,在肝癌患者中常表现为异常升高。由于肝癌细胞缺乏合成正常凝血酶原的能力,导致血清中异常凝血酶原水平升高。对亚临床肝癌有早期诊断价值 ,尤其是甲胎蛋白阴性的肝癌患者中具有较高的诊断价值。AP 还可用于判断疾病进展,AP 阳性的肝癌患者包膜侵袭和血管浸润的发生率较高 。因其血清半衰期比 AFP 短,能够更及时的反映肝细胞癌的治疗效果,治疗后 AP 水平再升高的患者,复发的几率比较高。
04 DCP(异常凝血酶原)
是一种脱γ羧基凝血酶原。肝细胞癌时,由于癌细胞对凝血酶原前体的合成发生异常,凝血酶原前体羧化不足,从而生成大量的DCP。DCP可作为肝癌早期诊断标志物,特别是对于血清 AFP 阴性人群。DCP与AFP并无相关性,二者对诊断HCC具有互补性。联合二者用于辅助诊断肝癌,灵敏度可提高至85%以上。
05 AFU
是一种溶酶体酶广泛分布于人体内的各种组织细胞和体液中主要参与含岩藻糖基的各种糖脂和糖蛋白的分解代谢。血清AFU在诊断原发性肝癌具有敏感性高、特异性强、准确等特点,且AFU的阳性率与AFP的浓度高低及肿瘤大小无相关性。《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中明确指出:AFU也可以作为肝癌早期诊断标志物,特别是对于血清AFP阴性人群。
三、胃癌肿瘤标志物解读
01 癌胚抗原(CEA)
CEA 是一种广谱肿瘤标志物,在胃癌患者中也有一定的阳性率。胃癌早期,CEA检测所获阳性率较高,待病症好转后,数值随之降低,提示在恶性肿瘤诊断上,CEA亦可评定治疗作用。
02 糖类抗原 724(CA72 - 4)
CA72 - 4 是一种高分子糖蛋白类癌胚抗原,是胃肠道肿瘤和卵巢癌的标志物,对胃癌诊断的特异性优于 CA19 - 9 和癌胚抗原。血清 CA72 - 4 正常参考值一般<6.9U/mL(化学发光法)。在胃癌患者中,CA72 - 4 常显著升高,对胃癌的诊断具有较高的特异性 ,其水平变化与胃癌的分期及淋巴结转移有关,有助于预测胃癌患者的临床预后。此外,CA72 - 4 在其他恶性肿瘤如卵巢癌、结直肠癌、胰腺癌等也可能升高 ,且在良性疾病如胃炎、胃溃疡等中也有一定的阳性率,但升高幅度通常较小。
03 胃蛋白酶原(PGI、PGII)
胃蛋白酶原是胃蛋白酶的前体,分为 PGI 和 PGII 两种。PGI 主要由胃底腺的主细胞和颈黏液细胞分泌,PGII 除由胃底腺分泌外,贲门腺和幽门腺也可分泌。血清 PGI 正常参考值为 70 - 200μg/L,PGII 正常参考值为 0 - 20μg/L,PGI/PGII 比值正常参考值为>3。当胃黏膜发生病变时,PGI 和 PGII 的分泌会发生变化。在胃癌患者中,血清 PGI 水平及 PGI/PGII 比值通常会降低,对胃癌的早期诊断具有重要意义,可作为胃癌的筛查指标。
04 CA50
CA50是一种唾液酸酯、酸糖蛋白,正常组织内无CA50存在,恶性病变发生在细胞后,作用于糖基化酶,使之激活,糖基细胞发生改变,CA50形成,于胃癌诊断上具较高准确率。
05 miRNAs
miRNAs是一类由多个DNA序列组成的非编码RNA,主要功能是调控生物体DNA或RNA水平。癌症患者中,有80%以上存在miRNAs突变,且随着年龄增大,该突变比例有所上升。miRNA主要通过影响细胞生长、凋亡、迁移和细胞内信号传导等途径发挥作用。近年来,随着对胃癌发病机制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胃癌细胞内存在多种miRNA,胃癌细胞内miRNA最早被证实可参与胃癌早期诊断和治疗。
四、甲状腺癌肿瘤标志物解读
01 甲状腺球蛋白(Tg)
Tg 是甲状腺滤泡上皮细胞分泌的大分子糖蛋白,是分化型甲状腺癌的重要肿瘤标志物。正常人体内血清中的甲状腺球蛋白含量较低,当甲状腺滤泡发生癌变时,会促使甲状腺球蛋白升高。在甲状腺癌手术后,这一指标可作为肿瘤复发的监测指标之一。对于已清除全部甲状腺(全切手术和 131I 清甲后)的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而言,体内应当不再有 Tg 的来源;若在血清中检测到 Tg,往往提示病灶残留或复发。不过,血清 Tg 水平还受甲状腺激素水平、TSH 刺激等因素影响,检测时需综合考虑。
02 血清降钙素(CT)
CT 是由甲状腺滤泡旁细胞(C 细胞)分泌的一种单链多肽激素,主要生理作用是抑制破骨细胞的生成,促进骨盐沉积,增加尿磷,降低血钙和血磷。血清降钙素正常参考值通常<100ng/L。它是诊断和监测甲状腺髓样癌的特异而敏感的肿瘤标志物,甲状腺髓样癌患者血清降钙素会明显增高。髓样癌术前降钙素浓度高,手术后数小时内降钙素浓度下降,若手术后降钙素数值持续增高,则提示肿瘤切除不完全或可能有转移。但降钙素的增高也可见于部分肺癌、乳腺癌、胃肠道癌以及嗜铬细胞癌病人,肝癌和肝硬化病人也偶见降钙素的增高 ,所以需结合其他检查综合判断。
03 癌胚抗原(CEA)
CEA 是一种广谱肿瘤标志物,在甲状腺癌,尤其是髓样癌患者中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CEA 升高可能提示甲状腺癌的存在,且数值增长越快,恶性的几率越大 。虽然 CEA 对甲状腺癌的诊断价值有限,但它可以作为监测病情和评估治疗效果的指标之一。不过,CEA 升高并非甲状腺癌所特有,吸烟、肠道憩室炎、直肠息肉、结肠炎、胰腺炎、肝硬化、肝炎、肺部疾病等也可能导致 CEA 升高。
04 TGAb
临床上有20%-30%的甲状腺患者存在血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阳性。TGAb在分化型甲状腺癌(DTC)的诊断、治疗以及预后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作为DTC患者TGAb阳性的肿瘤标志物。通过检测TGAb浓度的变化用以辅助诊断,监测患者术后的病情改变,评估清甲疗效,预测治疗效果以及预后随访等,为DTC患者的临床诊治和评估预后提供理论支持。
01 癌胚抗原(CEA)
在结直肠癌患者中,CEA 升高具有重要意义,约 45%-80% 的原发性结肠癌患者 CEA 会增高 。CEA 水平与肿瘤分期密切相关,1-4 期病人的 CEA 阳性率分别约为 25%、45%、75% 和 85% 。它不仅用于结直肠癌的辅助诊断,还对监测治疗效果、病情进展和预后判断至关重要。若治疗有效,CEA 水平通常会下降;若病情复发或转移,CEA 水平可能再次升高。不过,CEA 升高并非结直肠癌所特有,吸烟、肠道憩室炎、直肠息肉、结肠炎、胰腺炎、肝硬化、肝炎等良性疾病也可能导致 CEA 升高。
02 糖类抗原 19 - 9(CA19 - 9)
在结直肠癌患者中,CA19 - 9 常可升高 ,对结直肠癌的诊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水平变化还与肿瘤的预后相关,高水平持续状态可能提示较差的治疗效果或肿瘤的恶性程度和分化程度低。此外,CA19 - 9 在胰腺癌、胃癌等其他消化道肿瘤中也常升高 ,在良性疾病如胰腺炎、胆石症、肝硬化等中也可见一过性升高,但通常浓度多低于 120kU/L。
03 糖类抗原 50(CA50)
CA50 是细胞癌变时因糖基化酶被激活,造成细胞结构改变而明显升高的一种肿瘤标志物。血清 CA50 正常参考值一般<20U/mL(化学发光法)。在结直肠癌患者中,CA50 可出现升高,对结直肠癌的诊断有一定辅助作用 。它在胰腺癌、胃癌等其他消化道肿瘤中也可能升高 ,在良性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肝硬化等中也可见升高。
04 凝集素 DC-SIGN 和 DC-SIGNR
是一类表达在树突状细胞(dendritic cell,DC)表面的特异性受体,对结直肠癌具有早期诊断潜力,在血清和组织中的表达可能影响结直肠癌患者的生存期。
05 CHGA(人类嗜铬粒蛋白 A )
一种由神经内分泌细胞分泌的蛋白质,如果它的水平很高,就可以用来做胰腺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或者是副神经节瘤。CHGA在大肠癌中的表达水平较低,为大肠癌的诊断提供了新的思路。
06 白介素(IL)
白细胞介素-6能与 CEA、CA19-9相结合,对大肠癌的诊断有一定的帮助;IL-35在大肠癌中呈高表达,且与大肠癌的恶性程度及临床分期呈正相关;白细胞介素38的表达水平与肿瘤的恶性程度呈正相关。
六、乳腺癌肿瘤标志物解读
01 癌抗原 15 - 3(CA15 - 3)
CA15 - 3 是一种乳腺癌相关抗原,主要由糖和多肽组成。在 30% - 50% 的乳腺癌患者中,CA15 - 3 会明显升高 。其对乳腺癌的辅助诊断有一定作用,尤其在监测乳腺癌治疗后的复发或转移方面意义重大。经过治疗后,若 CA15 - 3 水平升高,提示肿瘤可能发生转移或复发。不过,CA15 - 3 升高并非乳腺癌所特有,肺癌、胃肠癌、卵巢癌及宫颈癌患者的血清 CA15 - 3 也可升高,甚至部分良性乳腺疾病、卵巢疾病等非恶性肿瘤疾病以及妊娠期间,也可能出现 CA15 - 3 升高的情况。因此,不能仅依据 CA15 - 3 升高就确诊乳腺癌,需结合其他检查综合判断。
02 癌胚抗原 CEA
在乳腺癌患者中,CEA 升高可能与肿瘤复发或者肿瘤转移有关。对乳腺癌患者来说,CEA 可辅助诊断和监测治疗效果,但有局限性,需结合其他检查综合判断。CEA 升高常见于乳腺癌、肺癌、胃癌、结肠癌、胰腺癌等恶性肿瘤,在良性疾病如肝炎、肝硬化、肺气肿、肠道憩室炎、直肠息肉、结肠炎等中也可能出现 CEA 升高。此外,吸烟、妊娠期和心血管疾病患者中 CEA 也可能升高。
03 糖类抗原 125(CA125)
CA125 不仅是卵巢癌的重要标志物,在部分乳腺癌患者中也可能升高 。当乳腺癌发生转移,尤其是转移至胸膜、腹膜等部位时,CA125 水平可能会明显上升。但 CA125 升高同样可见于多种良性疾病,如女性盆腔炎、子宫内膜异位、行经期、卵巢囊肿、子宫肌瘤、慢性肝炎、胰腺炎、胆囊炎、肺炎等。所以,CA125 对乳腺癌的诊断缺乏特异性,需结合其他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
04 ER 和 PR(雌激素受体及孕激素受体)
雌激素受体(ER)、 PR (PR)是乳腺癌发生发展的重要生物学标志。雌激素受体(ER)、 PR (PR)阳性乳腺癌经内分泌治疗后,其缓解率、复发率、预后良好。
05 HER-2(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
人乳癌中HER-2的活化更为普遍,一般在没有荷尔蒙受体的细胞中表达。我们前期研究发现,HER-2的高表达与淋巴结转移、肿瘤分期及预后密切相关,而与 ER和 PR密切相关,且与患者预后密切相关。
06 TPA(组织多肽抗原)
TPA是一种胚胎来源的蛋白质,广泛分布于肿瘤组织中的细胞膜和细胞器中,其在乳腺癌转移病人中的表达水平较CA15-3高达86%。
07 CD44
一种位于细胞表面或以可溶性形态出现在恶性肿瘤组织中的穿膜糖蛋白,被认为是一种肿瘤标记物,可以用来预测乳腺癌的转移。
08 VEGF(血管内皮生长因子)
研究显示, VEGF在乳腺癌中的表达水平显著升高,并与肿瘤细胞的侵袭、转移密切相关,因此, VEGF在乳腺癌中的作用及机制尚不清楚。
01 鳞状细胞癌抗原 SCCA
SCCA是较公认的宫颈癌最可靠的血清标志物,治疗前SCCA水平与分期,肿瘤大小、宫颈浸润深度、脉管浸润、淋巴结受累情况及临床疗效相关,连续监测SCCA水平可反映肿瘤对放疗、化疗的反应,治疗结束后的临床进程。通过动态监测SCCA可以得知肿瘤的治疗效果。46%~92%的复发病人,在2~8个月之前即可检测到SCCA水平的升高。
02 CYFRA-211
宫颈鳞癌患者血清CYFRA-211也升高,但敏感性不如SCC。
03 糖类抗原 125(CA125)
一般在宫颈癌患者中升高不明显,但当宫颈癌伴有腹水或发生远处转移时,CA125 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升高,对判断宫颈癌是否存在转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04 糖类抗原 19 - 9(CA19 - 9)
临床上 CA19 - 9 可作为宫颈腺癌进展及复发的标志物,一般来说,宫颈癌患者病情越重,肿瘤的临床分期越高,CA19 - 9 水平越高。
八、食道癌肿瘤标志物解读
01 鳞状细胞癌抗原 SCCA
SCCA 是一种特异性较好的肿瘤标志物,尤其对于鳞状上皮细胞癌,在食管癌,特别是食管鳞癌患者中,血清 SCCA 水平往往会升高。血清 SCCA 正常参考值一般<1.5ng/mL(化学发光法)。研究表明,SCCA 水平与食管鳞癌的分期、肿瘤大小、浸润深度及淋巴结转移密切相关,在监测食管癌病情发展、评估治疗效果以及预测复发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食管癌患者在手术切除肿瘤后,SCCA 水平应明显下降,若术后 SCCA 水平持续不降或再次升高,提示可能存在肿瘤残留或复发。
02 癌胚抗原 CEA
CEA 在食管癌患者中也有一定的阳性率,可用于食管癌的辅助诊断。血清 CEA 正常参考值一般<5μg/L(化学发光法)。CEA 水平升高可能与食管癌的发生发展有关,且其动态变化对评估治疗效果和判断预后有一定价值。不过,CEA 升高并非食管癌所特有,其他疾病如胃肠道炎症、肺部疾病等也可能导致 CEA 升高。
03 细胞角蛋白 19 片段 CYFRA21 - 1
在食管癌患者中,CYFRA21 - 1 水平升高也较为常见。血清 CYFRA21 - 1 正常参考值一般<3.3ng/mL(化学发光法)。CYFRA21 - 1 对食管癌的诊断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其水平与肿瘤的分期、病变长度等相关。在监测食管癌病情变化和评估预后方面,CYFRA21 - 1 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例如,放疗后血清 CYFRA21 - 1 水平的变化对评价食管癌患者疗效和判断预后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九、膀胱癌肿瘤标志物解读
01 膀胱癌抗原(BTA)
BTA测试可识别与人补体因子H相关的基底膜抗原,该抗原在膀胱癌患者尿液中增加,包括定性和定量2种检测方法。BTA检查较尿液细胞学检查的灵敏度更高,但膀胱灌注、血尿和某些良性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均会产生假阳性结果,因此,其特异度较低。目前,BTA已被FDA批准2种测试用于膀胱癌的早期诊断,但由于特异度差异较大的问题,不推荐单独应用此项检查,临床上尚不能取代膀胱镜检查,仅作为辅助诊断工具。
02 核基质蛋白22(NMP22)
NMP22是一种参与维持细胞核功能的网状结构蛋白,通过肿瘤细胞凋亡释放至尿液中,与尿路上皮肿瘤密切相关。膀胱癌患者中的NMP22水平明显高于泌尿系统良性疾病患者和健康者,且随着肿瘤的分期、分级的升高而明显增加,可能与肿瘤细胞增殖异常活跃导致NMP22合成水平增高有关。FDA已批准NMP22检测用于膀胱癌的初筛和复发评估。由于其也会受到血尿、结石和膀胱器械操作等影响,而导致假阳性结果的出现,大大减弱了其临床的实用性,但是,NMP22对检测膀胱癌的作用不容忽视。
03 细胞角蛋白(CK)
CK具有极高的保守型和组织分化特异性,与上皮细胞的增分化密切相关,当膀胱发生癌变时,CK便被释放至尿液中。CK-19是CK家族最早被发现的角蛋白,许多癌变肿瘤组织均表达,如肺癌,胰腺癌,乳腺癌等。CK-20也参与上皮细胞分化成熟等一系列生理过程,检测尿液中CK-20的灵敏度达78%~87%,特异度为56%~80%。因此,其可作为预测和早期诊断膀胱癌的指标,也是潜在预测患者预后的独立指标,有助于决定膀胱癌的治疗策略。
04 膀胱癌特异性NMP(BLCA)
BLCA-1和BLCA-4是一组新型的膀胱癌标记物,是2个转录因子,存在于膀胱癌组织的早期阶段,甚至在可见肿瘤出现之前就可检测到,并且不受感染、吸烟、导尿或膀胱炎的干扰。BLCA-4蛋白会增加白细胞介素-1α、白细胞介素-8和血栓调节蛋白的水平,可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尿液BLCA-4蛋白水平,这种蛋白被认为是最灵敏和最有希望的膀胱癌标志物。BLCA-1在肿瘤组织中可检测到,但在正常的邻近区域或健康捐赠者的膀胱组织中检测不到。
05 极光激酶(AURK)
AURKA是一种细胞周期相关激酶,可调节有丝分裂并在膀胱癌组织中表达,与膀胱癌进展相关,并与阶段、等级和预后有关。其还具有良好的区分低级别膀胱癌和正常尿路上皮的性能,通过尿液中的纤维蛋白/纤维蛋白原分解产物可检测到膀胱癌复发。在膀胱癌中,AURKB既是致癌因子又是保护因子,因其能抑制肿瘤细胞的异常活跃增殖,AURKB抑制剂将为膀胱癌的治疗提供新方向、新策略。
十、卵巢癌肿瘤标志物解读
01 CA125
CA125 是最为常用的卵巢癌肿瘤标志物,尤其是浆液性癌的首选肿瘤标志物。CA125 的阳性率与肿瘤分期、组织学类型有关,晚期、浆液性癌患者的阳性率显著高于早期及非浆液性癌患者(早期卵巢癌的阳性率约 43.5%~65.7%,晚期卵巢癌的阳性率约 84.1%~92.4%)。
02 HE4
HE4 是近 10 余年来应用于临床的肿瘤标志物,其对卵巢癌的诊断特异性(约 90%~95%)高于 CA125(76.6%~86.5%)。HE4 水平不受月经周期及绝经状态的影响,在绝经前人群中,其诊断卵巢癌的特异性(88.4%~96.8%)优于 CA125(63.3%~85.7%)。
03 HCG(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非妊娠期间 HCG主要是由肿瘤所产生。在多种肿瘤标记物中,β- HCG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在卵巢原发绒毛癌、胚胎癌、混合性生殖器癌等疾病中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
04 LDH(乳酸脱氢酶)
整体特异度较低,只适用于上皮性和生殖细胞性肿瘤。
05 M-CSF(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目前尚无特异性,且与肿瘤的发展密切相关,但在临床上对卵巢癌的诊断和追踪治疗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中国成人患者围手术期液体治疗临床实践指南(2025版).pdf
间歇性导尿(intermittent catheterization, IC)系指经尿道或腹壁窦道规律插入导尿管,排空膀胱或储尿囊内尿液后立即移除导尿管的排尿管理方法[1]。IC为膀胱训练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膀胱排空的“金标准”[2]。接受IC患者的年龄、依从性、导尿频率、持续时间、操作灵巧性、清洁方法、隐私性,以及患者获得帮助和信息途径等诸多因素均可影响患者实施IC。IC是20世纪神经泌尿与泌尿康复学最重要的进步之一,1947年Guttmann[3]提出了现代无菌性间歇性导尿术(sterile intermittent catheterization, SIC),挽救了大量二战脊髓损伤患者;1971年Lapides等[4]介绍了清洁间歇导尿术(clean intermittent catheterization, CIC)的概念,并将自我清洁间歇导尿术(clean intermittent self-catheterization, CISC)引入神经源性膀胱的治疗。欧美等国已经建立IC共识及流程,使得其广泛普及,患者从中获益;而我国IC开展较晚,患者及家属对其接受度低,许多医护人员对其仍认识不足、存在误区,指南与共识的缺失导致临床实践的差异和混乱,许多有指征的患者没有接受IC治疗,部分IC患者的操作缺乏正确的指导,这些因素制约了我国IC的推广应用。鉴于此,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分会尿控学组组织国内相关专家制订本共识,为规范IC 提供参考。 一、IC指证及具备条件 1. IC适应证:各种原因引起的膀胱排空障碍,包括神经源性和非神经源性膀胱尿道功能障碍、特发性尿潴留或膀胱排空不全,如脊髓损伤、脊髓发育异常、糖尿病膀胱病变、良性前列腺增生、盆腔术后尿潴留、产后尿潴留、重症肌无力、Hinman综合征、Flower综合征等。其他一些临床情况,如非泌尿系手术后早期不能自主排尿患者,也可以施行临时性IC来排空膀胱。 2. IC的禁忌证:绝对禁忌证为膀胱安全容量过小,高膀胱内压需要持续引流以避免肾脏损伤[5]。相对禁忌证包括:①手灵巧性差,且缺乏接受训练的照护人员辅助;②因尿道疾病不能或不易反复插入导尿管;③严重泌尿系感染;④有出血倾向及凝血功能障碍、多尿症等全身性疾病。 3. IC需具备的条件:①生命体征稳定,无需抢救、大量输液;②足够的安全膀胱容量(理想的膀胱安全容量为400 ml左右;若安全膀胱容量过小,可通过药物或外科技术扩大膀胱容量,达到IC条件);③无尿道梗阻及其他禁忌证;④具有一定的理解力、配合度,足够的躯体及手部功能,能掌握并独立完成自家导尿或在他人辅助下完成导尿;⑤具有良好依从性。 二、IC的优点 1. 有效排空膀胱:通过IC对膀胱进行康复训练,推荐符合条件者应尽早开始IC。 2. 保护上/下尿路功能:规范的IC,能避免腹压排尿、叩击排尿等排尿方式带来的危害和风险,降低肾积水、肾萎缩、肾盂肾炎、输尿管扩张、膀胱输尿管反流(vesicoureteral reflux, VUR)的发生率,有助于保护上尿路功能;同时保护膀胱顺应性、容量及形态等下尿路功能[6]。 3. 减少和避免并发症:IC减少了长期留置导尿管带来的尿路及生殖道感染、出血、尿道损伤、尿道狭窄、溃疡、息肉、结石等并发症[7-9],为最安全的膀胱管理措施。 4. 改善患者生活质量:提高社会参与度,增强自信心,促进患者融入社会。 三、IC患者的评估 IC属于侵入性操作,需对患者进行详细了解,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实施IC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一) IC患者的客观条件评估 1.膀胱功能评价:尿动力学检查是评估膀胱功能的金标准,能客观准确地评估膀胱安全容量。推荐进行影像尿动力学检查,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行普通尿动力学和膀胱造影的非同步检查[10]。 2.尿量评估及导尿次数预测:借助尿动力学检查或排尿日记记录的膀胱容量、尿失禁、膀胱感觉等信息,预测导尿次数及时间,为IC实施及方案制订提供参考。 (二)IC患者的主观条件评估 1.IC操作能力和依从性的评估:评估患者接受IC的意愿度,以及是否思维清晰,是否具备良好的认知和技能学习能力。对于手功能低下、高龄、肥胖女性或其他疾病因素无法自我完成导尿操作的患者,可在医护人员或照护者辅助下,或借助辅具完成。 2.IC患者居住环境、宗教和卫生经济学评估:评估患者生活或居住环境是否能满足IC的要求,宗教信仰与IC是否冲突。患者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以及医保支付比例进行导尿管选择和IC方式选择[11]。 四、IC的类型 常用的IC类型有SIC、CIC和无接触式IC。 1. SIC:指操作过程中采用无菌导尿术,其操作流程按无菌原则实施导尿。该方法优点是最大限度减少导尿操作过程带来的污染,减少感染的发生。通常需要专业人员操作,耗材费用高。 2. CIC:指选择清洁技术进行导尿操作,清洁技术仅需要干净的手套、清洁手部、清洁导尿管和一个干净的容器,可以由患者本人或照护者进行。导尿管可一次性使用或重复使用,导尿过程也不需要无菌操作,仅需导尿前清洁尿道外口即可[12-14];如果插管过程阻力过大,或尿液流出不畅、尿中有血凝块或组织碎片(沉渣),提示导尿管粗细不合适,应相应调整;导尿管充分润滑或使用有亲水涂层的导尿管可降低表面与黏膜摩擦,减少出血等并发症;麻醉润滑剂可使患者放松、降低插管难度;由患者自己完成的CIC称为 CISC。 3. 无接触式IC:这种无接触式IC技术在操作时,按清洁技术进行尿道外口擦拭或清洗,需要使用一次性独立无菌包装导尿管,借助导尿管外包装或无菌牵引辅助件如无菌镊子,将导尿管插入膀胱导尿[15],也可使用带外鞘的可重复使用导尿管套装。操作过程中,操作者握持导尿管远端或者包装部分,不接触进入患者体内的导尿管近端。 五、导尿管的选择 导尿管的选择取决于患者的尿道功能状态、经济状况、患者使用体验以及患者或照护者的偏好[16-18]。目前常见的导尿管材质有医用级聚氯乙烯、乳胶、硅胶、橡胶、聚氨酯和热塑性烯烃类等。理想的导尿管应满足以下条件:①清洁无菌;②材质具备良好的生物相容性,细胞毒性小,黏膜刺激轻,便于插入[19]。临床常选用管径足够大的导尿管以确保尿液引流通畅。一般情况下,成年患者首选F12~14的导尿管,儿童选择F4~6[20]。若患者存在轻度尿道狭窄、尿道痉挛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尺寸偏小的导尿管[21]。 可重复使用的导尿管在使用后需要进行清洗、晾干、存放等处理,保存时应避免污染。便携式导尿管套装配有内盛消毒液外鞘的可重复导尿管,可方便日常开展CIC。一次性使用导尿管用后即弃,使用便捷,可分为非亲水性(无涂层)或亲水性(涂层)导尿管;表层无润滑涂层导尿管,使用时应联合应用无菌润滑剂;涂层导尿管表面有预处理的润滑层,可直接使用[22],或用水湿润后使用。涂层导尿管可降低尿路感染和血尿风险,减少尿道损伤和狭窄的发生率[19,23]。 六、IC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IC方案的构建包括合理的单次导尿量、导尿频次、每天的液体摄入量、导尿时机/间隔等,方案的构建在满足疾病治疗目标的同时兼具个体化。 对于神经源性膀胱患者而言,IC的正确、有效实施,必须满足神经源性膀胱的治疗原则,充分发挥IC的临床优势,维持上尿路功能正常,保证患者储尿期膀胱内压始终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24-25];其次,在患者发生尿失禁或出现VUR之前,通过IC将膀胱内尿液完全排空。因此,在制订IC方案前,应该通过(影像)尿动力学检查充分了解患者膀胱的顺应性、稳定性及膀胱安全容量等基本信息[26-28]。 1.单次导尿量:单次导尿的容量,一方面不要超过膀胱安全容量,又要合理兼顾单日总尿量和导尿频次,以及保护膀胱功能和减少并发症。膀胱壁的血供对维持膀胱壁顺应性以及对感染的抵抗力至关重要,研究结果表明膀胱壁血供减少在膀胱充盈至最大容量的75%时达到峰值,单次导尿量建议尽可能控制在400 ml左右[29]。 2.IC频次:对于主要依赖非无菌IC排空膀胱的患者,每天合理的导尿次数为4~6次,一般情况下导尿间隙为4~6 h,尽量保证每次导尿量接近安全膀胱容量。导尿频次过多会阻碍患者坚持IC、频次过多或过少均可增加尿路感染的风险[30-31]。即使有部分自主排尿能力但残余尿量较多的患者也推荐采用此频次,不推荐根据残余尿量调整每日IC频次。 3.液体摄入量的控制:饮用足够的液体可以稀释尿液,并确保肾脏持续向下尿路输送尿液及对尿路的冲刷效应。所需液体量,取决于患者的体重、液体丢失量、食物摄入量以及循环和肾功能状况,一般情况下饮水量推荐为25~35 ml/(kg·d)[32]。IC患者需要恰当控制液体摄入量,固定每日液体摄入习惯,且单日总尿量能达到生理基本需求即可。当每日尿量< 1 200 ml时,患者不易按所需的时间间隔排尿,产生膀胱排空频率不足、细菌繁殖时间延长的问题,从而导致感染率增加;过多的液体摄入会增加膀胱过度膨胀和充溢性尿失禁的风险。应根据患者的个体情况制订饮水计划,以利于形成规律的尿液生成量时间表,便于确定最佳的导尿间隔/导尿时机及导尿次数,记录好排尿日记。患者每日液体摄入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日摄入总量的计算方法是尿动力学提供的合理膀胱容量与日导尿次数乘积再加上当日显性或隐性失水量。应制订一个包括每日进餐在内的饮水计划,并做好记录,液体的摄入应均匀。建议尽量在日间摄入液体量,减少晚餐及以后的摄入量。 4.IC的时机:一般而言,IC患者每天应该导尿4~6次,可根据尿动力学参数、导尿量及饮水量,兼顾生活、工作状况适当调整导尿间隔时间。超声膀胱容量测定仪可以监测膀胱容量,帮助患者把控导尿时机,每次导尿尽量达到安全膀胱容量,避免导尿量过少的无效导尿或导尿量过多的膀胱过度膨胀[33]。推荐详细记录排尿日记,恰当的饮水量与合适的每次导尿量相配合有助于确定最佳导尿时机和导尿次数。 七、IC常见并发症与处理 与其他导尿方式(留置导尿、膀胱造瘘)相比,IC较为安全,并且并发症发生率更低。IC最常见的并发症包括尿路感染、尿道损伤及狭窄、附睾炎、疼痛等。 1.尿路感染:尿路感染是IC较多见的并发症,常发生于实施IC的初期阶段,主要原因包括不正确的导尿技术与间隔时间、液体摄入不足、膀胱过度膨胀或膀胱内压力过高等。有研究比较了无菌与清洁IC以及一次性导尿管与重复用导尿管患者的感染情况,结果发现导管相关性感染的发生率并无显著差异[34]。 IC相关尿路感染的治疗和预防:无症状性细菌尿和尿液中白细胞增高,在IC患者中较为常见,不需要特殊处理。需要抗菌药物治疗的尿路感染:①发热性尿路感染;②尿液浑浊、尿急、漏尿等症状加重,且尿液中白细胞计数或细菌培养数量显著增高。对于IC引起的尿路感染其抗菌治疗方案可根据症状以及药敏结果采取不同的药物和治疗时间。联合使用M受体拮抗剂来降低膀胱内压,有利于逼尿肌过度活动患者的尿路感染治疗。特殊情况下(急性、重症感染等)可以暂停IC而采用留置导尿,待感染好转后继续行IC。尿路感染的主要预防措施为正确的导尿操作,选择合适导尿管、导尿方式、合适IC时机和频率、降低膀胱内压等[35]。不推荐常规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无症状性菌尿以及常规冲洗膀胱。 2.尿道损伤及狭窄:IC引起的反复尿道创伤会引起尿道狭窄,尤其是男性患者或伴有尿道括约肌痉挛患者易发,且多发生在IC施行5年以后[18,35]。尿道狭窄可以发生在尿道任何位置,常见于球部尿道。选择合适材质和直径的导尿管、使用充分润滑或带有亲水涂层的导尿管、轻柔而避免暴力操作、减少尿道感染等措施可以减少尿道狭窄发生概率。 八、IC随访 IC患者长期定期随访及专业支持至关重要。推荐患者定期接受泌尿系全面检查,包括肾功能、尿常规、尿细菌学培养、泌尿系超声及尿动力学检查,必要时选择行泌尿系CT/MRI检查及影像尿动力学检查。IC患者的最佳随访频次尚无定论,建议每3~6个月进行1次包括泌尿系超声检查等项目的随访。长期随访推荐至少1年行1次包括(影像)尿动力学检查等项目的随访,可根据随访结果调整IC方案。
【摘要】
脑卒中(Stroke)是由多种原因导致脑血管受损,产生局灶性或整体脑组织损害的疾病。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脑卒中已成为我国成人居民致死、致残的首要原因。诸多研究及指南建议对于脑卒中重症患者在生命体征平稳的状态下应尽早开展早期康复治疗。早期系统性康复干预对提高其整体功能状态、降低机械通气使用时间、减少重症监护住院天数、缩减医疗成本等具有重大意义。基于循证医学原则制定脑卒中重症康复指南可为临床医生提供全面和规范化的实践指导。本指南从范围、定义、术语、原则、实施通则、康复内容、康复实施条件、康复质量控制等方面对脑卒中重症康复的实施流程进行规范化梳理,形成了科学、规范、统一的操作指南。主要内容包括:①原则:脑卒中重症康复宜遵循尽早康复、个性化、安全可控、综合干预的原则;②康复实施通则;③康复实施流程:包含个人档案建立、签署《知情同意书》、康复介入评估、康复评定、制定康复目标和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康复疗效评定、转介、随访;③康复内容:康复介入时机、康复评定(病史评估、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意识状态评定、认知功能评定、运动功能评定、吞咽功能评定、ADL功能评定、精神状态评定、呼吸功能评定、二便功能评定、疼痛评定、躁动和镇静评定、配合程度评定、谵妄评定、营养评定、深静脉血栓筛查)、康复目标和计划制定;康复干预的内容(运动功能康复、循环功能康复、呼吸功能康复、吞咽功能康复、意识障碍康复、膀胱功能康复、直肠功能康复、肌肉骨关节康复、皮肤管理、疼痛躁动管理、深静脉血栓管理、肩关节半脱位管理、营养支持管理)、康复干预频次、康复教育、康复实施要求、康复干预暂停指标、康复疗效评价、转介、随访;④康复实施条件:基本条件、环境和设施条件、人员条件;⑤康复质量控制:康复质量控制体系、康复质量评估体系、服务反馈机制、应急预案。本指南将有效推动脑卒中重症康复在我国各级医疗机构中的推广和普及,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脑卒中重症康复提供指导,具有良好的临床适用性和有效性。
一、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脑卒中重症康复的原则、康复实施通则、康复实施条件、康复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成年人脑卒中重症患者康复的相关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相关康复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三、术语与定义
1.脑卒中:
由脑血管阻塞或破裂引起的脑血流循环障碍和脑组织功能或结构损害的疾病。
注:分为两大类,即缺血性脑卒中和出血性脑卒中,包括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血管痉等。
2.康复
帮助经历着或可能经历残疾的个体,在与环境
的相互作用中取得并维持最佳功能状态的一系列措施。
3.重症康复
在重症监护环境下开展的多学科团队协作的康复治疗。
注:可为患者提供24h密切医疗监测和照护,同
时可积极开展床旁康复训练,在治疗原发疾病的基础上预防并发症,改善功能并缩短 ICU 停留时间和住院时间。
4.康复评定
对伤、病、残者的功能状况及其水平进行定性和(或)定量描述,并对其结果做出评价并合理解释的过程。
注:通过收集患者的病史和相关信息,通常定性/定量/半定量的方法有效和准确地评定功能障碍的种类、性质、部位、范围、严重程度、预后以及制定康复计划和评定疗效的过程。
四、原则
尽早康复原则:充分考虑脑卒中重症患者早期即出现功能下降的状况(开展脑卒中早期康复对于功能预后的优越性),待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后,尽早实施 康复计划。
个性化康复原则: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基于康复评定结果和临床重症风险控制,针对性开展个体化康复计划和服务。
安全可抗原则:充分考虑脑卒中重症患者早期临床风险因素,开展服务前宜严格核对康复介入标准,并开展康复全过程风险监管,如出现病情变化应及时暂停康复治疗。
综合干预原则:建立集重症医学、康复医学、重症护理等多学科联合团队,有效协作,综合性实施康复治疗。
五、康复实施通则
脑卒中重症患者宜定期接受专业康复机构和康复专业人员的指导,保证合理的康复治疗时间、模式和强度。
建议依据脑卒中重症患者年龄、临床合并症、功能障碍种类和程度,制定个性化康复目标,合理实施康复治疗。
宜关注脑卒中重症患者整体的健康状况、生理状态、心理状态,同时考虑环境因素及个人因素的影响,不建议只关注脑卒中重症患者某一脏器的功能。
宜根据脑卒中重症患者的功能障碍特点,宜充分考虑重症早期患者风险因素,制定合理的康复干预的时间、频率、模式、强度、总量及进阶。
根据脑卒中重症患者临床及功能障碍状况,康复团队宜由临床执业医师(重症医学专业)、临床执业医师(康复医学专业)、康复治疗师(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康复护士等数名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共同组成。
六、康复实施流程

七、康复内容
1.康复介入时机
脑卒中重症患者进入 ICU/NICU 血流动力学及呼吸功能稳定24-48小时后,即可开展康复介入。开展康复干预前,主诊康复医师和重症医师宜共同对患者基本生命特征和危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患者是否符合重症康复治疗适应症。不符合重症康复治疗适应症的患者,特别是生命体征不平稳、病情不稳定、严重并发症、基础疾病不明确者,不宜开展康复治疗,脑卒中重症康复宜遵循下列适应症。
a)患者能对刺激做出反应。
b)体温<38.5℃。
c)稳定的呼吸,5 次/min<呼吸频率≤35 次/min;血氧饱和度≥90%,机械通气吸入氧浓度(FiO2)≤60%,呼气末正压(PEEP)≤10cmH2O。小剂量血管活性药物支持
d)血流动力学稳定(没有活动性心肌缺血),具体指标包括、低血压:心率、(HR)>40/min或HR<120/min;收缩压(SBP)≥90或≤180mmHg,或/和舒张压(DBP)≤110mmHg,平均动脉压(MBP)≥65mmHg 或≤110mmHg;在延续生命支持阶段,需用小剂量血管活性药物支持,多巴胺≤10mg/(kg min)或去甲状上腺素/肾上腺素≤0.1mg(kg min),特殊体质患者,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调整用药。
e)5mmHg<颅内压(ICP)<15mmHg。
f)无不稳定性心律失常。
g)生命体征稳定的患者,即使带有引流管(应有严格防止脱落措施),也可逐渐过渡到每天选择适当时间做离床、坐位、站位、躯干控制、移动活动、耐力训练及适应的物理治疗等。
h)如存在不稳定性骨折、开放性伤口等特殊情况,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实施。
2.康复评定
评定目的 通过评定,了解脑卒中重症患者的临床表现及功能障碍情况,制定个性化、可行的康复目标和计划,为合理开展康复治疗提供依据和指导。
评定人员 主诊医师负责组织康复评定,评定人员宜对每次评定结果进行记录并填写《康复评定记录表》,评定人员宜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临床执业医师(康复医学专业)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资质,并经过康复评定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评定项目 脑卒中重症康复评定宜包含下列内容。
a)病史评估、头晕:症状包括有无发热、头痛等;有无心血管疾病、咳嗽、胸闷、肺部疾、胸痛、病、高血压、糖尿病及其他合并症;有无骨关节异常、糖尿病足;用药史;继发性癫痫史;生活习惯;既往运动习惯;家族史等。
b)体格检查:身高、体重、腰围及肢体围度(或)身体成分分析、血压、呼吸频率、血氧饱和度、心率、心肺腹查体状况、外周动脉搏动等。
c)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等,用于评估全身状况和脑卒中的风险因素。
d)影像学检查:CT、MRI等,用于了解病变的位置、范围和性质,评估脑卒中的类型和严重程度。
e)脑卒中严重程度评定:宜使用脑卒中分级量表(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Stroke Scale, NIHSS)对脑卒中严重程度进行量化评估。
f)意识状态评定(Glasgow Coma Scale:对于急性期患者, GCS,宜使用格拉斯)进行意识状态评定;对于稳定期患者,宜使用修订版昏迷恢复量表(Coma Recovery Scale-Revied, CRS-R)评估意识状态和意识障碍恢复程度;对于因气管切开或机械辅助通气无法进行言语评估的患者,宜使用无反应状态整体分级量表(Full Outline of Unresponsive⁃ness, FOUR)评估患者意识状态。
g)认知功能评定:对于言语功能正常的患者,宜使用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进行评定;对于言语功能障碍患者,宜使用非言语性神经心理测验 量表(Non-Lan⁃guage-Based Cognitive Assessment,NLCA)进行评定;
h)运动功能评定:肌张力和被动关节活动度无论患者清醒与否均宜进行评定,其他评估宜在意识清醒且无严重认知障碍条件下实施,运动功能评定宜遵循下列内容:
1)推荐使用徒手肌力测试(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MRC)对各肌群的肌力进行评定;
2)推荐使用改良Ashworth量表(Modified Ashworth Scale, MAS)对各肌群肌张力进行评定;
3)推荐使用关节活动度测量仪进行主/被动关节活动度评定;
4 )推荐使用德莫顿活动指数(DE Morton Mobility , DEMMI)对活动能力进行评定;
5)推荐使用自觉疲劳程度分级表(Rating Perceived of Exertion, RPE)对疲劳程度进行评定;
6)推荐使用简式Fugl-Meyer 运动功能量表(Fugl Meyer Assessment , FMA)对运动功能恢复程度进行评定;
7)推荐使用Berg平衡量表(Berg Balance Scale,BBS)和共济失调评定量表(Scale for the Assessmentand Rating of Ataxia, SARA)对患者平衡及协调功能进行评定。
i)吞咽功能评定:对于意识障碍患者,宜使用功能性经口摄食量表(Functional Oral Intake Scale,FOIS)对吞咽功能进行评定;对于意识清楚患者,宜使用洼田饮水试验或改良曼恩吞咽能力评估量表)(Modified Mann Assessment of Swallowing Ability,MMA-SA)等进行评定。有条件的机构宜使用软管内窥镜吞咽功能评估(Flexible Endoscopic Eval⁃uation of Swallowing, FEES)作为首选评定方法。
j)ADL功能评定:宜使用改良Barthel指数(Modified Barthel Index, MBI)或功能独立性评测(Functional Independence Measure, FIM)等进行评定。
k)精神状态评定:宜使用汉密尔顿抑郁评估量表(Hamilton Depression Rating,HAMD)/汉密尔顿焦虑评估量表(Hamilton Anxiety Rating, HAMA)进行评估。
l)呼吸功能评定:宜开展呼吸频率、呼吸节律、呼吸运动模式、胸廓活动度、对称性、呼吸肌等评估;咳嗽咳痰能力评估;肺部听诊;潮气量、肺活量及气道阻力;机械通气相关指标评估。
m)二便功能评定:对于排尿功能,宜使用排尿日记、尿动力学检查、膀胱尿道造影、尿路超声、神经电生理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排便功能,宜使用粪便日记、直肠指检、粪便常规、腹部超声、神经电生理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n)疼痛的评定:对于意识清晰和无主观表达障碍患者,宜使用疼痛数字评分法 (Numerical Rating Scale, NRS)进行评定;对于意识障碍和主观表达障碍患者,建议使用重症监护疼痛观察量表(Critical-care Pain Observation Tool, CPOT)进行评定。
o)躁动和镇静的评定:宜使用 Richmond 躁动镇静评分(Richmond Agitation Sedation Scale, RASS)进行评定。
p)配合程度评定:宜使用标准化 5 问题问卷(Stan⁃dard Five Question,S5Q)进行评定。
q)谵妄的评定:对于可疑谵妄患者,宜使用重症谵妄筛查量表(Intensive Care Delirium Screening Checklist,ICDSC)和 ICU意识模糊评估法(Confusion Assessment Method for the Intersive Care Unit, CAM ICU)进行评定。
r)营养的评定:对于脑卒中重症患者,诊疗初始阶段即宜进行营养筛查与评估,宜使用NRS 2002营养筛查量表(Nutrition Risk Score 2002, NRS 2002)。
s)深静脉血栓筛查:对于脑卒中重症患者,建议尽早开展深静脉血栓风险评价并进行下肢超声检查。
3.制定康复计划
康复团队宜考虑脑卒中重症 患者年龄、受教育程度、临床合并症、功能障碍状况、家庭支持状况、疾病前就业(或就学)状况,为患者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主诊康复医师负责统筹、组织实施、调整康复计划,包括生理功能、心理状态、ADL 水平、语言交流、行为情绪以及运动功能等各个方面;重症医师负责监测和控制重症临床风险因素,协助主诊康复医师实施和调整康复计划,减少重症康复相关风险。
建议制定完整适宜的康复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相应干预项目计划时间表。
建议分阶段实施康复计划,设定阶段性目标,按照月-周的顺序进行设定,逐步实施。
康复目标的个性化宜考虑以下内容
a)尚在就业(或就学)的脑卒中患者,远期康复目标是最大限度回归家庭和社会,实现重新就业(或就学);
b)对于已经退休的脑卒中患者,远期康复目标是回归家庭,实现生活自理、具备基础和功能性 ADL,适当参与家务及社区活动等;
c)对于高龄、重病卧床患者,康复目标应包括理解性沟通、表达、认知、情绪、心理、活动等,具备基础ADL,减少功能依赖。
康复干预内容
主诊医师宜根据患者的康复目标,针对不同患者的病情特点,分阶段的选择合适的康复干预内容。并根据治疗反馈和评定结果调整康复干预内容。
运动功能康复 运动功能康复宜参考下列内容。
a)对于早期不能主动配合的患者,推荐的运动功能康复方案包括:良肢位的摆放、床上被动体位转移、 主/被动关节活动度训练、床上被动坐位训练、不同角度体位适应性训练、电动起立床站立训练、物理因子治疗(神经肌肉电刺激、功能性电刺激、生物反馈治疗等)、神经调控治疗(经颅直流电刺激、重复经颅磁刺激、脊神经电刺激等)等。
b)对于早期能主动配合的患者,推荐的运动功能康复方案包括:良肢位的摆放、主/被动关节活动度训练、肌力训练、主动翻身训练、床边坐位训练、床椅转移训练、站立训练、ADL 训练、运动控制训练、平衡功能训练、床上踏车训练、床旁步行训练、物理因子治疗(神经肌肉电刺激、功能性电刺激、生物反馈治疗等)、神经调控治疗(经颅直流电刺激、重复经颅磁刺激、脊神经电刺激等)等。
循环功能康复 循环功能康复宜参考下列内容:
a)当患者不能配合时(S5Q=0):定时翻身、良肢位摆放、被动关节活动、神经肌肉电刺激等;
b)当患者少量配合时(S5Q<3):定时翻身、良肢位的摆放、支具运用、Fowler 体位(即抬高床头 30~50o)、被动关节活动、床边被动单车训练、神经肌肉电刺激、气压治疗(排除深部静脉栓塞)等;
c)当患者中度配合时(S5Q=3):定时翻身;良肢位置放;支具运用;床上直立坐位20min/次,3次/天;被动床椅转移;被动/主动关节活动及肢体训练 3 次/天;被动/主动床边下肢单车训练;神经肌肉电刺激等;
d)当患者完全配合时(S5Q=5):床椅转移训练、床边坐位训练、被动/主动关节活动训练、上下肢主动及抗阻训练、主动床边或坐位上下肢踏车训练、辅助站立/步行训练、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神经肌肉电刺激等。
呼吸功能康复 呼吸功能康复宜参考下列内容:
a)胸廓放松训练 :主动/被动胸廓放松训练、胸廓扩张训练;
b)气道廓清技术 :使用呼气正压仪、主动循环呼吸、体位引流 、高频胸壁振荡等手段有效地清除气道分泌物,改善呼吸功能;
c)呼吸训练:有一定认知功能且情绪稳定的患者可进行各种呼吸运动训练,包括腹式呼吸训练、抗阻呼吸训练、深呼吸训练、呼吸肌训练等;
d)咳嗽训练:声带闭合训练、手法辅助咳痰训练、用力呼气训练等;
e)运动训练: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应尽早地开展运动训练(主/被动运动),包括肌力训练、床上踏车训练、平衡训练、床旁步行训练等;
f)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床上和床椅转移训练、坐起训练、站立训练、坐立位保持训练;
g)物理因子治疗:呼吸肌低中频电刺激、超声波、磁疗等;
h)脱机训练:对于有创机械通气患者,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建议进行早期脱机训练,建议采用自主呼吸实验(SBT)评估患者自主呼吸能力,常用 SBT 方法分为:T-管法、持续气道正压(CPAP)法、低水平压力支持通气(PSV)法(压力支持水平5-8cmH2O或采用导管补偿通气),对于机械通气超过 24 小时的患者,初始 SBT 建议采用 PSV 法。SBT 时间建议为30~120 分钟,具体时间应根据患者情况决定,在SBT 过程应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及呼吸形式的变化。
吞咽功能康复 吞咽功能康复宜参考下列内容:
a)对于意识清醒可配合或部分配合时:吞咽肌电刺激训练(低频/中频电刺激)、口咽部感觉刺激训练(口咽部感觉综合刺激、冰刺激、嗅觉刺激、气脉冲刺激)、重复经颅电刺激、经颅直流电刺激等;
b)当患者意识清醒能部分配合时:口颜面肌肉运动训练(舌肌主/被动/抗阻训练、唇肌闭合力量训练、颊肌力量训练、软腭抬升训练)、咽部肌肉运动训练(喉抬升训练、门德尔松训练、shaker训练、声带闭合训练)、呼吸和咳痰训练(腹式呼吸训练、咳嗽训练)、球囊扩张术和间歇性经口置管管饲法(针对环咽肌功能障碍患者,宜采用主动导管球囊扩张技术,针对不能经口进食患者宜采用间歇性经口置管管饲法)等;
c)当患者意识清醒能够配合时:在上诉治疗的基础上宜根据进食能力开展摄食训练;
d治疗的基础上)通气说话瓣膜,宜使用通气说话瓣膜促进吞咽及生理气道功能恢复
意识障碍康复 意识障碍康复宜参考下列内容:
a )支持治疗 :建议针对意识障碍患者的原因分别给予降颅压 、补液、抗感染等常规对症治疗,以维持患者生命体征和内环境稳定,同时防治联合性损伤和并发症。
b )药物治疗:建议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药物治疗以改善意识障碍,主要包括:促醒药物、神经营养药物、改善脑循环药物。
c)促醒治疗:建议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促醒治疗,主要包括:听觉刺激、视觉刺激、嗅觉刺激、触觉刺 激、味 觉 和 口 腔 觉 刺 激、运 动 刺 激、高 压 氧 治疗等。
d)神经调控治疗:建议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非侵入性神经调控技术改善患者意识障碍,主要包括:周围神经电刺激、迷走神经电刺激、重复经颅磁刺激、经颅直流电刺激;针对意识障碍较严重的患者,在执业医师(神经病学方向)指导下,可采用侵入性神经调控技术(深脑刺激、脊髓电刺激、皮质电刺激等)。
膀胱功能康复 膀胱功能康复宜参考下列内容:
a)留置尿管:对于脑卒中重症膀胱功能障碍患者推荐早期留置尿管,预防膀胱过度储尿,保持引流通路的密闭性,避免细菌逆行感染;
b)间歇性导尿术:推荐采用间歇导尿协助膀胱排空,导尿频率为 4 次-6 次/天,单次导尿容量小于400ml;
c)行为训练:推荐采用行为技巧习惯训练演示排尿、排尿意识训练、反射性排尿训练、代偿性排尿训练、肛门牵张和盆底肌训练;
d)盆底生物反馈:配合盆底肌训练,推荐使用肌电生物反馈指导训练盆底肌。
直肠功能康复 直肠功能康复宜参考下列内容。
a)直肠干预:推荐使用栓剂和灌肠剂用于促进肠排空;
b)生物反馈:推荐使用膈肌训练、模拟排便训练、压力引导式盆底训练等;
c)神经电刺激:推荐使用骶神经电刺激和直肠电刺激等。
肌肉骨关节康复 肌肉骨关节康复宜参考下列内容:
a)肌痉挛:针对肌痉挛的预防和治疗,推荐采用的康复干预手段包括:瘫痪肢体良肢位的摆放、牵伸训练、关节被动活动训练、站立训练、经皮神经肌肉电刺激、经颅磁刺激、经颅直流电刺激、体外冲击波等;
b)肌腱挛缩和关节僵直:推荐的康复干预手段包括:定期的关节主/被动活动训练、蜡疗、磁热疗法、超声波、低频电疗等;
c)ICU 获得性衰弱:针对重症获得性衰弱(Intensive Care Unit Acquired Weakness, ICU-AW),推荐的康复干预手段包括:呼吸功能康复、肌力及关节活动度训练、ADL训练、床边主/被动踏车训练、神经肌肉电刺激等。
皮肤管理 脑卒中重症患者宜加强皮肤管理,针对压力性皮肤损伤宜考虑:通风保持干燥、覆盖脂质性保护膜隔离皮肤、皮肤清洁、使用纸尿裤、健康教育。
疼痛、躁动管理 脑卒中重症患者疼痛躁动的管理宜遵循临床药物治疗为主,康复治疗为辅的原则,推荐的康复干预手段包括:运动疗法、经皮神经肌肉电刺激、重复经颅磁刺激、音乐疗法等。
深静脉血栓管理 脑卒中重症患者深静脉血栓管理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鼓励早期下床并开展康复训练。对于深静脉血栓的预防宜采用:下肢主/被动运动训练、弹力袜加压袜、间歇加压袜、间歇气动压力治疗等;对于深静脉血栓高风险患者,可考虑给予预防剂量的肝素或低分子肝素(使用 7-10 天后进行血小板计数检查);对于已存在深静脉血栓的患者,建议进行药物抗凝治疗(需进行凝血功能监测)、局部溶栓、下肢运动训练(待斑块稳定后进行)等;对于已存在深静脉血栓同时有抗凝禁忌的患者可考虑放置临时或永久下肢 静 脉滤器。
肩关节半脱位的管理 脑卒中重症患者肩关节半脱位的管理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用力牵拉患者肩部,可采取局部经皮电刺激、持续性肩关节活动训练、保护肩关节等措施预防和治疗肩关节半脱位;对于严重无力、有发展为肩关节半脱位危险的脑卒中重症患者,宜使用电刺激联合传统运动疗法预防肩关节半脱位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肩关节半脱位的患者宜使用牢固的支撑装置防治恶化,持续肩关节位置保持训练可以改善肩关节半脱位。
营养支持管理 脑卒中重症患者宜遵循以下原则:
a)能量需求喂养;
b)优先供给肠内营养;
c)宜早期给予;
d)肌萎缩宜供给标准能量营养;
e)监测和补充电解质、维生素及微量元素。
康复干预频次 对于病情稳定的脑卒中重症患者,宜给予每天不少于 45 分钟的相关康复训练,每周 5 天,并根据脑卒中重症患者的实际状况,及时调整康复时间和频次。
康复教育 主诊医师宜统筹协调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工作,并对患者和家属开展康复教育,以提高康复治疗的依从性,改变患者行为,缓解患者和家属的负面情绪。脑卒中重症康复教育宜遵循下列内容:
a)危险因素的识别和改善;
b)监测设备、氧气和其他呼吸设备使用的警示指标认识;
c)体位管理;
d)医疗废弃物处置和手卫生管理;
e)人工气道的保护;
f)药物使用计划执行;
g)进食计划;
h)排痰;
i)营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加强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风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科普合作和共享机制,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乡村振兴。
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九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引导公民培育科学和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支持有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把科普纳入社会服务职能,提供必要保障。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利用校内、校外资源,提高科学教育质量,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第二十一条 开放大学、老年大学、老年科技大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网页或者科普专区。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健康生活,发挥农村科普组织、农村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作用,开展科普工作,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学)会以及科技特派员等,应当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业科技服务,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
第二十七条 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利用当地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科普功能,提高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新颖、独创、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提升科普原创能力,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要建设科普创作中心。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科普产业,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在全社会各类人群中的传播与推广,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新知识开展科普,鼓励在科普中应用新技术,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使用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应用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二条 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加强应急科普资源和平台建设,完善应急科普响应机制,提升公众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促进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和农民,提高公职人员科学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促进优秀科普成果共享。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监测和评估科普事业发展成效。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提升科普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科普。
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加强培训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经费支持科普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促进城乡科普设施均衡发展。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发展数字科普场馆,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加强与社区建设、文化设施融合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升级。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规划的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开展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普场馆运营绩效评估,保障科普场馆有效运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为他用;经费困难的,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体育、交通运输、应急等设施开展科普,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为公众了解、认识、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五十条 国家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第五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第五十三条 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